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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附对照表)(2004/03/08)
(转自人民网)
2004-04-13
    据新华社消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在当天下午举行的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就章程修正案(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
  主要内容
  ■增加有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
  ■体现中共十六大确立的有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
  ■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两大主题的内容
  ■规范对人民政协性质和主要职能的表述
  ■增加界别设置的内容

  修正案(草案)形成过程(相关背景)
  全国政协把修改章程作为2003年工作的重点。
  在2003年5月中央批准修改章程后,全国政协办公厅就着手进行筹备工作。
  2003年7月,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
  在广泛听取和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3年12月上旬,全国政协办公厅向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书面征求了对该稿的意见。
  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主席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并报送中共中央审批。
  2004年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2004年2月底,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报记者  郭爱娣

  ■链接
  历史上的四次政协章程修改
  ■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根据新的情况,修改了政协章程。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对于恢复和重建人民政协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由邓小平亲自主持修改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充分体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本次章程的修改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吸收了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2000年,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
  (钟欣)

  政协章程修改原则
  本次政协章程修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章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不改。
  本报记者  郭爱娣

   《京华时报》(2004年3月8日第A04版)




       (责任编辑: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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